本報訊 記者席鋒宇 近日在分組審議航道法草案時,如何在開發利用航道的同時保護好生態是委員們共同關註的話題。一些委員建議,航道法草案中應明確體現生態理念。
  楊震委員說,草案把環境保護納進去了,生態保護也應該考慮納進去。比如,某個水源地正好是魚的產卵地,航道的開發利用會不會影響魚的產卵?這與污染環境沒有關係,但是可能會影響生態。
  一些委員指出,航道與生態的關係極為緊密,開發利用航道不能只考慮供水、灌溉、發電、漁業等開發性需求,必須考慮事關長遠的生態需求。因此,委員們建議,草案總則里應體現保護生態的原則。即,在草案第三條規定“統籌兼顧供水、灌溉、發電、漁業等需求”後面加上“生態”兩個字。
  有的委員提出,保護環境雖寫進了草案,但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如,對航道進行養護時造成水環境及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缺乏相應法律措施。因此,建議增加相關規定,要求在加強和規範航道養護工作時,應註意環保措施的落實,以確保水體、水質安全。
  (原標題:開發利用航道必須保護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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